《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修订细节解读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13-12-12
摘要:从2015年4月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得方式已经由以前的“申请认定制”改为了“实行登记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三条尚未修改,还是原来的“申请认定”,这次,由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三条进行修改。

为何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段文涛/文

  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该《决定》的第十一项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修改后的这条是什么意思?的确,单看这条,是有些费解,那么,我们找出原条款看看:

  修改前的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通过对比,我们就会看出,这次修改只是把原来的“申请资格认定”改为“办理登记”。但要注意哦,这里的办理登记可不是办理税务登记哦。

  为什么要这样修改呢,我们先看下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再看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其实,很简单,就是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从2015年4月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得方式已经由以前的“申请认定制”改为了“实行登记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三条尚未修改,还是原来的“申请认定”,这次,由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三条进行修改。因此,本次对该条的修改,在现时并不会对纳税人有何影响,相关改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就已经开始实施了。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