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段文涛/文 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2016年2月6日)起施行。 该《决定》的第十一项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修改后的这条是什么意思?的确,单看这条,是有些费解,那么,我们找出原条款看看: 修改前的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通过对比,我们就会看出,这次修改只是把原来的“申请资格认定”改为“办理登记”。但要注意哦,这里的办理登记可不是办理税务登记哦。 为什么要这样修改呢,我们先看下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再看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其实,很简单,就是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从2015年4月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得方式已经由以前的“申请认定制”改为了“实行登记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三条尚未修改,还是原来的“申请认定”,这次,由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三条进行修改。因此,本次对该条的修改,在现时并不会对纳税人有何影响,相关改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就已经开始实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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