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微讨论 赵成林:我觉得应当由供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彭飞(上海市国税局):如果商业企业收到返还现金并开具普通发票,那么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计销项税额?如果确认收入并计销项税额,同时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会造成多缴增值税吗? 杜洪博(天津国税12366):以前参加培训时听老师讲过,商业企业收到返款时可以开具收据,是不是意味着不需要确认收入并计销项税额? 彭飞:我的理解是,既然开具发票,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销项税额。但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可冲减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款没有变化。因此,我认为应由商业企业在收到返还款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自制收据,不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时作出异常比对说明即可。这种情况是商业企业即购货方取得的返款,不是销售货物所得,确认收入不妥,直接冲减进项税额比较符合实质。实际问题是发票开具的问题,但现在开具收据又没有任何依据。 微思考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业企业收到的返还款,并不是销售收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该开具发票。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规定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实质应属于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奖励或补偿行为,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那么,供货方返还实物的同时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还有待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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