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答: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七、问:总分机构征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二)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三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五)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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