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02-27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计算相关分类指标和获取外部信息;各征收局根据分类指标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分类的具体意见,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配置。 二、上一年度内,出口企业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五)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进度高于85%; (六)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生产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高于3%,其他生产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高于行业平均税收负担率; (七)外贸企业换汇成本低于平均美元外汇牌价的88%。 (八)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出口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综合税收负担率或换汇成本未达到一类企业标准,但一类企业其他条件均已符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市局,可按一类企业管理。 三、除《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三类: 四、上一年度内,除《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也应评定为四类: 五、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六、出口企业发生《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管理类别应进行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报送《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并按《分类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进行办理。 七、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停止执行。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执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各地可以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结合大连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我局制发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二、《公告》的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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