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赋码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3号 2015-04-21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行纳税人识别号自动赋码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从工商局和质监局获取的信息中,筛选出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为其自动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并将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通过短信发送给纳税人。 二、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或者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qd-n-tax.gov.cn/)网上办税厅的办税区—我要申请—电子税务登记证-网上申请模块办理电子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将发放电子税务登记证,无需领取纸质税务登记证。 三、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自动生成电子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可登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的办税区—我要申请—电子税务登记证-电子税务登记查验模块,或者手机税税通的涉税查询-电子税务登记证信息模块下载使用。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需出示税务证件的,可通过手机税税通展示,或者持自行打印的电子税务登记证即可。 五、税务登记信息展现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供各方查验,也视同为纳税人已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 六、现行的纸质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已实行税务登记证电子化的纳税人确需纸质税务登记证的,可到税务机关领取。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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