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政策依据:财税[2016]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文件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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