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三)项第2点 4.2税率 2018年5月1日之前,根据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11%,跨境销售税率为零。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10%,跨境销售税率为零。 2019年4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原10%税率调整为9%,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9%,跨境销售税率为零。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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