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扣除分包款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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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0
摘要:政策规定 政策解读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政策规定 |
政策解读 |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本条是对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在2016年6月30日以后,这一项扣除凭证也就自然废止了。
2.从分包方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于需要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为了保证扣除的分包款与项目一一对应,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
(市、区)以及项目名称。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目前允许扣除的凭证就只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凭证,如果在后续的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还有必要再增加其他扣除凭证,将另行明确。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用发票不得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 |
申报审核: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款项,可以凭发票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如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1.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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