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动销国家储备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7]85号 2007-03-09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关于动销国家储备盐计缴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粤盐财[2006]343号)。关于动用销售国家储备盐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用销售国家储备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动用销售国家储备盐,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照章缴纳增值税,不得按照购入成本价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有关动销国家储备盐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应由广东省盐业总公司直接与中国盐业总公司协商解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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