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法规是企业处会计理业务的依据,但文字叙述不明确也会让人们产生误解,使执行结果出现偏差,甚至给企业造成损失,财政部关于代扣资源税会计处理规定就是其中的一个。
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注:现行会计制度将“材料采购”改为“物资采购”) 二、企业对上述规定的一种理解和账务处理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上述关于收购未税矿产品价款的支付及代扣代缴资源税账务处理的规定关键取决于对“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和“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的理解。从字面上,如果不作深入理解:“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就是购进矿石单位最终支付收购矿石的价款,针对矿石销售单位开具销售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只要销售矿产品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均可代扣代缴资源税)金额而言有三种情况:一是按发票填开金额支付;二是扣除一定应由销货方负担的预付费用后按低于发票填开金额支付;三是加上一定应由购货方负担、但销货方预先垫付的费用后按高于发票填开金额支付。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按发票填开金额支付的。因此,一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企业只是简单地理解上述“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规定,按发票填开的货物金额全额支付了价款,在会计上先是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科目,然后再按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金额借记“材料采购”、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结果在支付货款时应坐扣的资源税税款没有坐扣,又将应代扣的资源税记入一次矿石采购成本,造成购进矿石的单位替销售矿石单位缴纳了资源税。如某选矿企业收购未税铁矿石1000吨,发票注明货物金额20000元,企业应代扣资源税7200元,实际支付货款20000元,该企业对这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是: ①对支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 20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0元 ②对提取代扣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 72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7200 元 ③对缴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7200 元 贷:银行存款 7200元 该选矿企业替矿石出售单位缴纳资源税7200元,多列材料采购成本7200元。 三、正确的理解和处理方法。 1、“实际支付的收购款”的正确含义。文件中的“实际支付的收购款”是指按扣除应代扣代缴资源税后的价款支付的收购款,上例中实际应支付的收购款应该是12800(20000-7200)元,而不应该是发票填开的20000元。 2、“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的正确含义。文件中的“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是指收购矿石企业在按发票开具的货物金额扣除应代扣代缴资源税后的金额支付价款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是全额支付了价款,就不能再有“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的会计处理了。企业替交的资源税应该在税后列支,不应记入材料采购成本。 综合文件精神,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应该是:首先,按扣除应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价款支付货款。然后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①对支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 12800元 贷:银行存款 12800元 ②对提取代扣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借:材料采购 72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7200 元 ③对缴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7200 元 贷:银行存款 7200元 这样,两笔借记“材料采购”的金额合计为20000(12800+7200)元,其中有代扣代缴采矿企业的资源税7200元,这才符合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业务的真正涵义。因此,应将财政部《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第四条中的“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改为“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应支付的收购款扣除代扣代缴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就不会产生上述误解和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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