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知名文化艺术创意公司销项税发票只有6%一种税率,所取得进项税发票的税率却多为17%。检查证实,该公司违规扩大了增值税抵扣项目。 前不久的一个上午,北京某知名文化艺术创意公司的财务人员,态度极其诚恳地在北京市平谷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了补缴税款等手续,完全没了当初面对税务检查时的凌人气势。 知名文化公司强势面对税务稽查 几个月前,平谷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北京市国税局下发的一个案源,要求对某知名文化艺术创意公司实施专项检查。 由于这家企业在文化创意领域名气很大,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文艺圈和社会中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考虑到税务检查对企业形象的影响,平谷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检查任务后没有仓促行动,而是立即召开前期研究分析会,对本案源的特性做认真梳理,初步确定对这家企业的检查类别属于“营改增”之后的“文化传媒”行业专项检查项目,要求检查人员谨慎对待,上门检查前认真了解该企业的发展历程和重大事件,做足准备工作,防止第一次与企业见面时出现失误和差池。 按照计划充分做了准备工作后,平谷区国税局稽查局领导马宁亲自带领稽查人员来到这家知名企业。出乎他们预料的是,初次见面即充满了火药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总裁都不出面,负责接待他们的是企业的财务总监王某。王某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一开口就盛气凌人,说自己是什么高学历,得过多少奖,有什么辉煌的工作经历,似乎对面的税务检查人员根本不在眼里。当检查人员询问企业的情况时,王某则像背课文一样地讲解企业组织的演出是如何震撼人心,经营是如何诚信守法,管理是如何严格,还不断播放企业制作的演出节目和音乐。 马宁和队员悄声沟通后一致认定,王某面对税务检查表面上如此大张声势,恰恰说明其心里发虚。于是,他们按照准备预案,认真严肃地向王某告知了此次检查的期限和年度,要求其提供企业的各种经营资料和凭证。面对税务人员坚定的态度,刚刚还咋咋呼呼的王某忽然间就蔫了下来,极不情愿地提供了税务人员要求检查年度的记账凭证、账簿和合同。 海量筛查发现大量高税率进项发票 返回局里,马宁和稽查人员都有个强烈感觉:对这个企业的稽查工作必须万分仔细,一个财务总监对税务检查人员便如此强势,如果检查找不到企业违法的确凿证据,税务机关会非常被动。 于是,针对企业提供的各种材料,检查人员认真地梳理和归集,逐份统计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仔细阅读并分析企业与上下游合作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 通过对企业海量凭证和合同的归集整理,检查人员发现一个问题:该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发票只有一种税率——现代服务业税率6%(文化创意服务对应的税率),但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却大多是17%的税率。统计显示,此次检查共检查该企业全部增值税发票2566份,其中属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812份,不应抵扣的发票366份,涉及金额合计2031.29万元,税款合计345.32万元。这导致该企业流转税税负从原来的5%下降到“营改增”之后的3%左右。 根据所掌握情况,检查人员分析,对于文化创意企业来说,“营改增”理论上确实可以降低税负,但不至于降这么明显。通过实地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取得了大量税率为17%的灯光、音响设备等增值税进项发票,而对应这些设备,企业与相关开票企业签订的都是工程安装及销售合同,提供发票的企业负责销售货物的同时负责灯光、音响等工程的安装。按照规定,工程施工业务要开具地税发票,而该企业相关业务从开票方取得的全部是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研讨,约谈,企业承认曲解政策 根据企业提供的经营业务流程和介绍材料,检查人员认真研习了关于“营改增”的全部文件资料,特别是关于文化创意服务的规定。平谷区国税局稽查局多次召开全体干部会议,探讨对文化创意服务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标准。通过一系列学习、讨论,结合被查企业的合同交易情况,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曲解了有关文化创意服务的政策,违规扩大了抵扣发票的范围。 于是,检查人员再次约谈该企业的负责人。 这次出面的依然是企业的财务总监王某。面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王某坚称,相关灯光工程是企业文化创意的一部分,没有这些工程,企业根本无法进行文化创意和策划。 检查人员向其详细讲解了文化创意服务政策的规定,同时以电影和音像制品的创作流程为例,指出在剧本和母带的录制过程中,相关灯光工程确属文化创意和策划的范畴,但是一旦将剧本和母带进行拍摄和翻录,形成的电影产品和音像制品就是文化产品,就应该缴纳销售货物的增值税。 对照来看,虽然该企业形成的是实体文化演出节目,不具备可复制性,但也已经是成品,相关灯光及舞美工程就不应属于文化创意阶段涉及的内容,而应是文化创意策划之后进行的工程施工和安装,所以有关灯光工程等部分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不应抵扣,而应列入成本核算。事实上,该企业确实将灯光设备等货物在安装后交给旅游景区演出所用。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据此,检查人员指出:“你企业将本应取得工程安装的发票全部要求开具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及金额2031.29万元,应补缴增值税税款345.32万元,缴滞纳金79.43万元。” 王某当场未明确表态,紧锁眉头,称需要回公司开会讨论才能答复。 很快,该企业负责人梅某露面,专程向检查人员承认了企业的错误,称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并认可税务机关提出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前不久,该企业已将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424.75万元全部缴入国库。 案例点评:防范税收政策遭曲解 点评人:北京市平谷区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马宁 国家实行“营改增”政策,本就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税收管理,更好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然而本案涉及企业对这一政策的理解显然有误,其行为也超越了政策的边界。作为文化传媒创意企业,该企业在创意策划户外景区演出事宜的同时,利用“营改增”政策中的一些不完善之处,随意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利用进、销项之间的巨大税率差降低税负。 涉案企业利用现代服务业中对文化创意服务界定的模糊性,违规将工程安装所用音响、灯光设备的进项税款都进行抵扣处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附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其中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显然,企业将工程安装所用音响、灯光设备的进项税款都予以抵扣,不符合有关文化创意服务税款抵扣政策的规定。经过税务人员的解释和说明,该企业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补缴税款345.32万元、滞纳金79.43万元。 通过本案税务机关应认识到,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时常会滞后于企业的发展形势,税务机关在施行新政策、新规定的过程中,一定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明确企业的业务流程,提前规避税收风险,让政策落地不变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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