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以下简称“工薪三费”或“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是以“工资薪金”作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的。 “五险”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项分企业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后两项全部由企业缴纳;“一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也分企业缴纳部分和员工缴纳部分。与“五险”相关的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了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有时会为一些员工购买一些商业保险。 工薪三费、五险一金和商业保险,在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都是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并无多少限制,而税务上确有较多限制条件,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会计上以前年度预提的职工福利费结余使用的纳税调整:企业以前年度根据修订前的会计准则预提了职工福利费,但是截至会计准则修订时尚未使用完而存有余额的,在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继续预提和冲转,待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直接冲减余额。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已经做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而在实际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时会计上没有计入成本或费用,所以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二、工会经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工会经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在实务中,企业工会也是一个法人单位,部分企业工会也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户(一般是大中型企业的工会),而大部分中小企业工会则没有开立基本存款户。因此,实务中的工会经费拨缴则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各地总工会委托当地的地税局代收,地税局代收一般使用的是与缴税一样的通用缴款书。此时,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当地总工会收到缴纳的工会经费后,会按规定的比例向企业工会进行返还。如果企业工会在银行独立开立了基本存款户,则会直接返还到工会账户中;如果企业工会未开立单独的账户,则返还到企业账户。如果返还到工会账户,则是由工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不需要会计处理。如果是返还到企业账户,相当于是企业代管工会的经费,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直接向工会进行拨缴,并有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其会计处理与第一种相同,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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