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促销费以销售额的固定百分比计算,通过票折方式还是开具 6% 服务费的方式呢? 解答: 对于商贸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流转税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有明确规定,虽然该规定时间久远,在营改增后依然有效,只是文件中规定的“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税率6%)。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此处的“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应改为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以及提问描述,应按照如下处理: 1.虽然名义上是“促销费”,但是促销费以销售额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商业企业应冲减进项税额,即税率应该是货物的税率13%或9%等,而不是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结合第三条要冲减进项税额的规定,建议商业企业就不要开具发票了,否则开具发票后,税务系统要产生销项税额,而同时还要做进项税额冲减,二者矛盾,容易产生税企争议。 因此,出现这类按照销售额计算的促销费,建议按照销售折让或返利,由供应商向商业企业开具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