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营改增”下的抵扣的事儿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6-04-17
摘要: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第三只眼解读:

原来保险服务中有一些是营业税免税的保险服务产品。

保险企业一个比较大的支出就是保险佣金支出,这个有保监会的指标,也有企业所得税的指标管理,营改增之后,这些佣金的进项成本如何处理,比如个人是不是可以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恐怕这个还是没有放开的,尽管我们对于个人出租不动产开始认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了。当然有一些公司还存在虚假列支的情形,比如通过报销费用的方式进行佣金的“变相”支付,这块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估计这些原来行业的“潜规则”都可能受到专用发票法律责任的“高度关注”。

还有一些公司卖保险挣的手续费,那是手续费收入,这一块就走一般的代理服务收入可以了,直接适用6%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进行处理。

那保险营改增了,我们有的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健康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险,是不是可以抵扣了,理论上不列入福利费等集体福利之类是可以抵扣的,但这会不会被人认为属于福利呢?同时我们要看是不是人家保险公司销售的是上面所说的免税产品,免税了再开具抵扣的票据估计难度大。有的同志解释说,企业所得税对于一些商业险要求不得扣除,那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要看是不是不得抵扣,两者是“各走各的路”。

还有的情形之下,企业员工出差购买的交通意外险,单次购买的,那个人购买如何让保险公司开具呢,估计也是难操作,几块钱费半天劲就不折腾了。

对于年金,其实并不是补充养老保险,只是一个代管投资账户,所以不是保险的营改增产品。对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那是政府统一办理的,不是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的,所以不存在抵扣的前置条件。

对于财产保险,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自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这个的成本就相对变小了。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