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16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非居民纳税人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今年不需要报送涉税通电子数据盘,直接到申报大厅或在网上进行年度申报,同时将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纸质资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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