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全额计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美籍人士迈克在广州某广告公司工作了16年,由于个人原因需要回美国定居,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取得了由该公司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20万元...
  美籍人士迈克在广州某广告公司工作了16年,由于个人原因需要回美国定居,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取得了由该公司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20万元。那么,迈克取得的这笔收入是否也可享有一定数额的免税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籍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因此,迈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2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补偿收入200000÷工作年限数12-外籍人士税前扣除额48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12=23980(元)。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