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人士迈克在广州某广告公司工作了16年,由于个人原因需要回美国定居,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取得了由该公司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20万元。那么,迈克取得的这笔收入是否也可享有一定数额的免税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籍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因此,迈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2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补偿收入200000÷工作年限数12-外籍人士税前扣除额48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12=23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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