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注意的事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文件中除明确...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果有扣缴义务人而没有扣缴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遗憾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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