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理解:第一种认为,2010年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因此,前3年保持15%低税率优惠,2011年和2012年才是西部大开发低税率优惠的真正过渡期,即执行到2012年止;第二种认为,根据国发[2007]39号《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政策继续执行。”该文件只明确继续执行政策,至于执行到何日止,尚无定论;第三种认为,制定此项过渡性优惠政策的本意是允许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原有的税收优惠。因此,执行期限应按照原有规定,即执行至2010年。笔者认为,国发[2007]39号《通知》是依据新税法 57条制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执行中,应以5年过渡期(2012年满)为考虑的基准,但并非都执行到过渡期满。对于15%的低税率优惠,原规定的执行期限在2010年,过渡性政策旨在执行原规定,而非延长原规定的优惠期,因此,应以原规定的期限 2010年为限;而对于定期减免税优惠,原规定中没有执行期限。应以过渡期满即2012年为限。当然,在2012年之后,如何执行,还要看国家今后的政策导向。 新税法的出台对我国税制和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税收优惠所涉及的产业、地域、优惠形式及相关文件错综复杂。新法及一系列配套措施的酝酿和出台是艰难而成功的。执行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我国的所得税制度也会愈加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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