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2种情形进项税抵扣受限,税负必增!你知道几个?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6-07
摘要:■选择权三:放弃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税负必增八: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税负必增九: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和减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值税全面覆盖以后,企业不再需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但应根据具体经营内容正确选择税目和适用税率,避免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税收风险的发生。

税负必增十: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必增

资本有机构成低即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税负必增。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意味着对劳动力投入的需求相对减少,企业生产资料(不变资本)在企业资本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加大。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

税负必增十一: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幅度大于“营改增”税负必增

“营改增”试点企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国务院试点方案明确规定,原来营业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之后还将延续。按照营改增相关具体政策,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营改增”试点力图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基本得以继续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的特点,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而予以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收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营改增后,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相比较而言,增值税税率更高,也更难合理规避。这也是“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

税负必增十二:税收选择权利运用不当,放弃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负题

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可以允许企业站在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对执行的税收政策进行多样化选择。权衡纳税人正当合法的税收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超额负担。税收选择权利运用不当,放弃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增加企业税负。

选择权一:放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选择权二:放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范围这类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方法上具有选择权,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选择权三:放弃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选择权四:放弃销售旧固定资产减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