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境内”、“境外”的规定

来源:段从军 作者:段从军 人气: 时间:2016-07-04
摘要:然而,从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材料《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来看,似乎又是以劳务发生地为判定标准,对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劳务不予征收增值税,而对劳务发生地全部或部分在境内的劳务则按全部发生额(无需划分境内外劳务)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遵循了和企业所得税一致的规则,仅对境外企业在地理位置上发生在境内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对于营改增服务,此前以境外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作为判断纳税义务的标准,而最新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则取消了这一概念,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劳务)不征增值税。

例如,外方不派遣任何人员到中国境内,而是完全在境外向境内提供服务,则无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仅限劳务,对境外不派遣人员来华但从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等消极所得不受限)(注:在企业所得税法下,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定劳务是否在境内发生的判定标准。然而,财税【2016】36号文并没有对营改增应税劳务中 “完全在境外发生” 从而不予征收增值税的的行为予以定义。换言之,对营改增劳务何为“完全在境外发生”并没有明确以劳务发生地为判定标准;然而,从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材料《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来看,似乎又是以劳务发生地为判定标准,对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劳务不予征收增值税,而对劳务发生地全部或部分在境内的劳务则按全部发生额(无需划分境内外劳务)征收增值税。具体可以参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P46页中的相关案例。)

是否签署税收协定及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规定。这是对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源自中国所得而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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