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可以直接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以下称联合办税厅)申请代开发票,也可以使用“易代开”系统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海南国税”或电脑“海南省国税局易代开”网站快速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一)直接到联合办税厅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理程序 1.在联合办税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使用“易代开”系统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理程序 1.手机微信填写方式 (1)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海南国税”; (2)进入“纳税服务”->“代开发票”,填写代开信息; (3)到联合办税厅指定窗口出示手机微信中的代开二维码,在联合办税厅工作人员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签名; (4)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5)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电脑网页填写方式 (1)电脑浏览器登录“海南省国税局易代开”网站(http://www.ce12366.com/hndk); (2)利用手机微信“扫一扫”,扫码登录,填写代开信息; (3)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到联合办税厅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5)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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