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油站出售的加油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消纸质发票认证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文件规定,取消纸质发票认证的纳税人包括: (1)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纳税信用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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