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能否作为税务强制执行的对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一家从事商品购销活动的商业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活动时,不慎取得了四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82500元,已在税务机关的限期内补交了40000元,但还差42500元...
  一家从事商品购销活动的商业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活动时,不慎取得了四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82500元,已在税务机关的限期内补交了40000元,但还差42500元。税务机关要扣押拍卖出资人个人所有的小汽车抵项税款,小汽车并不是企业资产,末纳入企业核算,也末提取折旧。请问,税务机关的作法合法吗?

  税务机关的作法是合法的。这首先要从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那么关于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税法是如何规定的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0x20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0x20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确定应扣押、查封商品、贷物或者期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因为是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未缴清应纳税款。所以税务机关可以对出资人个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可以对其汽车采取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当然,如果汽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超过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要在三天内退还。

  但是,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只就出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只有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则只就出资部分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则不能对个人的汽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能对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