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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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废止或失效内容 |
1 |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
[87]税政二字24号 |
1987-3-11 |
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及第十九条废止。 |
2 |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
[87]税政地字4号 |
1987-7-15 |
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及第5至10条废止。 |
3 |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豫税地[1989]5号 |
1989-7-18 |
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
4 |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
豫税地[1989]55号 |
1989-7-18 |
第5条废止。 |
5 |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豫税地[1989]92号 |
1989-10-20 |
第2条废止。 |
6 |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工作的通知 |
豫税发[1991]7号 |
1991-1-21 |
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及"印花税额……计算到分"内容废止,第三条失效。 |
7 |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豫税函发[1992]12号 |
1992-1-22 |
第五条中“可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凡不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的房屋租金收入,仍一律征收营业税。”废止。 |
8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发[1994]75号 |
1994-12-29 |
第二条第1项、第二条第2项中“(100/人,月)”、第二条第4项“(40元/月,人)”废止、第三、七、八条失效。 |
9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发[1995]147号 |
1995-8-24 |
第一条第2项中“经省地税局批准”,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改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10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发[1995]167号 |
1995-9-27 |
第四项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规定废止。 |
11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地税发[1996]149号 |
1996-10-3 |
第二款中“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
12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军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豫地税函[1996]113号 |
1996-10-10 |
第一条废止。 |
13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发[1997]第160号 |
1997-7-24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项“凡不能准确核算扣减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优惠”废止、第七项废止。 |
14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豫地税发[1997]255号 |
1997-12-15 |
“结合我省情况,个体工商户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废止。 |
15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地税发[1999]2号 |
1999-1-6 |
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废止。 |
16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屋租赁业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地税发[1999]092号 |
1999-7-14 |
第十条中“次月七日内”;第十一条中“月度终了后7日内”均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
17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函[1999]217号 |
1999-12-21 |
第一条中“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改为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第四条失效。 |
18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豫地税发[2000]212号 |
2000-10-30 |
第四条中“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废止、附件2、3、4失效。 |
19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豫地税发[2000]226号 |
2000-11-27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废止,第八条中“次月七日内”废止,按照“次月十五日内”执行 |
20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 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1]175号 |
2001-9-10 |
第一条、第二条营业税政策部分废止。 |
21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4]125号 |
2004-6-14 |
第三条“对土地增值税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相结合方式”废止。 |
22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5]10号 |
2005-2-23 |
第二款失效。 |
23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地税发[2005]39号 |
2005-4-25 |
第七章废止。 |
24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5]65号 |
2005-4-27 |
第二条废止 |
25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5]102号 |
2005-6-9 |
营业税及发票内容废止。 |
26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豫地税发[2006]84号 |
2006-6-16 |
第三条废止;第四条失效 。 |
27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6]215号 |
2006-7-31 |
第二条废止。 |
28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7]16号 |
2007-1-30 |
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中“凡不能准确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废止,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废止;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三项废止。 |
29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8]128号 |
2008-4-23 |
第二、三、四项失效。 |
30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豫地税发[2010]28号 |
2010-3-15 |
第三条中“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废止。第七条第一项中“凡是发生退税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废止。第九条中“同时,对本《通知》下发前,按原预征率或核定征收率征收的税款,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征收税款,已缴纳的税款多退(抵)少补”废止。第二条废止,第五条“核定征收率”调整。 |
31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10]202号 |
2010-6-24 |
第一条“核定征收率”调整,第三条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税”及第五条第一段内容废止。 |
32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
2011-5-17 |
第一条“营业税”及第二条“企业所得税”部分第四款失效。 |
33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
2011-11-8 |
第一条第三项废止、第一条第四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程序规定废止。 |
34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2012-1-31 |
第十六条修改为“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款,由保险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
35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
2012-6-6 |
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内容废止、第九条第一项“(一)政策性减免税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单一税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
36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
2012-8-16 |
关于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准程序内容废止。 |
37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2014-1-29 |
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营业税的表述取消。 |
38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
2014-4-18 |
第十条及附件1相关内容予以废止。 |
39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对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
2014-4-24 |
附件1、2废止。 |
40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
2014-5-19 |
第六条废止,第七条增加“(十二)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十三)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十四)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条款。 |
41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
2014-11-6 |
结合简政放权及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废止附件1《 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附件2、附件3继续有效。 |
42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
2015-11-19 |
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中的“政策法规部门”修改为“法制监督部门”;在《实施办法》第五条中增加“风险管理部门”作为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删除《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内容。 |
43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06]366号 |
2006-12-30 |
将第三条第二项中的“报省地税局”修改为“报主管税务机关”;删除“省局也将定期对全省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认定审核”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