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申请退出为股票做市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相关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申请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拟退出为股票做市的,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退出做市申请(附件12)。全国股转公司接受申请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30至17:00。 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后,在3个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收市后通知申请退出的做市商。 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申请的,该做市商应当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意见当日在指定网站公告,自次一转让日起停止履行为相关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应当按照《转让细则》有关规定将该挂牌公司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七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该股票做市商不足2家时,全国股转公司于有关情形发生当日收市后在公司网站公告相关情况: (一)该股票做市商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二)该股票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自上述情形发生次一转让日起,该股票暂停转让。暂停转让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每5个转让日在指定网站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形导致股票暂停转让的,相关股票在以下情形发生后恢复转让: (一)该股票做市商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 (二)挂牌公司在30个转让日内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三)依据《转让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因发生上述(一)、(三)情形,股票恢复转让的,全国股转公司于恢复转让前一转让日在公司网站公告相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中涉及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申请材料出具意见的,相关时长自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材料的次一转让日起算。如需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审查期限自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税屋附件: 1. 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 2.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3.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4.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5.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 6.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7.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8.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申请 9.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 10. 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 11. 做市商后续加入做市申请 12. 做市商退出做市申请 税屋附件1 关于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挂牌时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挂牌时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税屋附件2 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于X年X月X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本公司股票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现本公司申请挂牌时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 目前,已有2家以上做市商(XX、XX、……)同意为本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1家为推荐本公司挂牌的主办券商XX/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上述做市商(拟)取得的库存股票合计XX股,合计占本公司总股本X%,其中做市商XX(拟)取得的库存股票XX股,做市商XX(拟)取得的库存股票XX股,……。 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决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及决议程序违法违规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XX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税屋附件3 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自愿为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成为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时的初始做市商,并同意XX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 本公司做市交易单元:XX;做市证券账户:XX;拟作为做市库存股的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XX股,其中:(拟)从原股东处受让XX股,(拟)通过股票发行取得XX股,(拟)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XX股 ,(股票发行完成后,)占XX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比例为X%。 本公司承诺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履行报价义务、遵守有关做市商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因违反承诺及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XX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