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9-13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3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进行统一、规范,规定全省范围内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二、政策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做好房产税扩面征收工作的通知》(东地税发[2002]193号)、《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东地税发[2006]103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缴纳期数。 三、本次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 将原《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中规定“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缴纳的税额为应纳税额的50%”,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7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执行,即“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期缴纳的税额为应纳税额的50%”。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