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律协业通[2022]48号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10
摘要: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业务、 国有公司减资业务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成立并注册登记的,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依据《外商投资法》 设立的公司。

  第三章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 22 条 尽职调查

  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及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的顺利实施, 律师应委托人要求为减资业务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或者单独提供尽职调查的, 应对拟减资公司开展针对性的尽职调查, 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应就拟减资的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 通过对相关资料、 文件、 信息、 财产情况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 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角度进行研究、 分析、 核实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尽职调查清单。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第 23 条 尽职调查的范围

  23.1 拟减资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

  ⑴调查拟减资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 到公司登记机关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 营业执照、 章程、 设立程序、 合并及减资情况、 工商变更登记、 年度检验等事项, 对拟减资公司设立、 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⑵核查拟减资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 许可证;

  ⑶调查核实拟减资公司发展过程历史沿革, 对拟减资公司的背景和拟减资公司所处行业的背景开展尽职调查;

  ⑷调查核实拟减资公司认缴注册资本、 实收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23.2 调查拟减资公司的现有股东情况

  ⑴现有股东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查询其主体资质、 所处行业、 营业执照、 章程等相关文件。

  ⑵现有股东的出资状况调查:认缴注册资本以及出资期限, 实缴资本以及出资形式, 出资是否合规等。

  ⑶现有股东的股权转让情况调查:股权受让时间、 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是否存在隐名股东等。

  ⑷股东借贷或者担保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借贷、 保证、 抵押、 质押等, 尤其是涉及拟减资股权出质相关问题。

  ⑸股东涉诉情况调查:现有股东是否涉及仲裁、 诉讼、 行政处罚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等相关法律问题。

  23.3 对拟减资公司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 核实

  ⑴拟减资公司初步提供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清单;

  ⑵查阅拟减资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的权属凭证、 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 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抵押、 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减资公司不动产权利的情形。

  律师需要对拟减资公司的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 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⑶查阅拟减资公司商标、 专利、 版权、 特许经营权、 数据、 虚拟财产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和相关合同等资料, 并向相关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抵押、 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减资公司此类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拟减资公司的无形资产权利的合法性、 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⑷查阅拟减资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 相关合同等资料, 并向工商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拟减资公司上述财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拟减资公司拥有或租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法性、 有效性以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如果拟减资公司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 律师还需对取得此类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

  23.4 对拟减资公司财务管理状况的调查:

  ⑴公司的财务数据, 包括各种财务报表、 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

  ⑵不动产证明文件、 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⑶纳税情况, 如税务登记、 税赋缴纳情况及是否存在相关行政处罚等情形;

  ⑷债权、 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23.5 对拟减资公司债权、 债务概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调查:

  ⑴对拟减资公司债权、 债务情况进行彻底调查, 是否存在怠于行使的债权、是否存在债务, 以及债权、 债务的合法合规性;

  ⑵对拟减资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展开细致调查,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权利负担。

  23.6 对拟减资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查:

  在拟减资公司的章程中一般包含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 律师应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 企业高管人员的权力、 企业重大事项的表决、 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 以判断拟进行的公司减资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 或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 确保公司减资的合法、 有效。

  23.7 对拟减资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

  ⑴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职工的聘任条件、 薪酬待遇;

  ⑵调查职工的劳动用工情况, 包括劳动者的人数、 入职时间、 是否依法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等, 还包括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等;

  ⑶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23.8 拟减资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 债务情况的调查:

  ⑴需要查阅拟减资公司将要履行、 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并对其合法性、 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做出判断;

  ⑵拟减资公司的大额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是否真实、 合法。

  23.9 拟减资公司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调查:

  ⑴应调查拟减资公司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包括 诉讼或仲裁、9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⑵是否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⑶调查拟减资公司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23.10 拟减资公司的业务情况:

  主要调查公司的业务范围、 客户范围、 供应商范围, 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转营业务, 是否取得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 许可证等。

  23.11 拟减资股东所推荐的董事、 监事、 高管任职状况。

  23.12 除上述尽职调查内容之外, 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 律师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调整和把握尽职调查重点。

  第 24 条 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团队经过详尽调查形成初稿, 由负责律师交委托人进行审阅。律师根据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见对《尽职调查报告》 进行调整, 形成终稿。

  《尽职调查报告》 终稿应由律师团队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 并由该责任人向委托人提供。提交方式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邮递的方式送达《尽职调查报告》 的正本及附件。

  第 25 条 《尽职调查报告》 的主要内容

  1、 明确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

  2、 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根据委托人的授权,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工作报告。

  3、 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 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

  4、 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 谈话记录、 现场勘查记录等。

  5、 正文部分, 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致, 包括:拟减资公司情况、 现有股东情况、 股权结构、 股权受限情况、拟减资股东的情况、 拟减资股东的涉诉情况、 拟减资股东所推荐的董事、 监事、高管任职状况等。

  6、 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专业法律意见以供委托人参考。

  第四章 减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 26 条 减资方案

  律师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情况, 从项目性质、 减资目的、财务计划、 税务筹划、 法律风险等方面综合考虑, 结合实际情况, 协助分立公司设计、 论证切实可行的项目操作方案。

  第 27 条 减资方案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拟订的公司减资方案, 应当对公司减资的原因、目的、 减资后各股东股权份额比例、 减资后公司章程、 减资对价支付等问题做出安排。公司减资方案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具体减资方案做出适当增加或者减少) :

  27.1 确定减资基准日

  应确定减资基准日, 以此日作为评估、 审计基准日, 以便于统一评估、 审计口径、 确定债权债务。

  27.2 《尽职调查报告》 开始、 形成时间, 主要结论。

  27.3 减资的方式

  明确目标公司减资采用同比减资或者不同比减资, 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

  27.4 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

  如是实质减资中的交易性减资, 则涉及到减资价格的确定、 减资对价的支付、相应交割日、 所有权权属变动手续、 相关税务筹划。

  27.5 减资基准日前的债务清单以及主要债务详情

  对减资基准日之前的已知债务进行全面统计, 重点核查主要债务详情, 对发布减资公告后, 预估可能发生的债务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情况。

  对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变更登记前即整个减资期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进行单独记录形成清单, 并将此类债务列入已知债务。

  27.6 协助安排股东会会议, 明确召集以及表决减资决议相关事项。

  对股东会召集、 表决减资决议日期、 程序、 注意事项进行说明。有限责任公司减资, 涉及公司注册资本、 影响对外偿债能力, 必须经股东会表决, 并经有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7.7 人事调整

  对代表减资股东或者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公司的股东的高管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调整做出相应安排。

  27.8 税务筹划

  减资方案中应对减资程序中可能产生的税费成本, 与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协调, 报减资公司最终决定税务处理方式。减资程序实施过程中, 公司以及相关股东均可能涉及增值税、 印花税、 契税、 所得税等税种税费缴纳, 律师在实务操作应特别注意, 以防止减资结束后, 目标公司因税务瑕疵遭到税务处罚。

  27.9 占有国有资产公司减资的特别程序安排

  国有企业决定减资的, 应履行审批程序并取得有效的同意减资的批复文件。

  财政部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明确, 对占有国有资产公司和事业单位(上市公司除外) 原股权比例变动的, 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 公司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 提出备案申请。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