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法新旧差异比较

来源:安徽地税网 作者:安徽地税网 人气: 时间:2008-12-06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法新旧差异比较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企业所得税税法新旧差异比较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明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但没有明确与上述两项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其它规章是否同时废止。
      新企业所得税法共计60条,仅为原则性规定,所以法令公布后,很多问题都存在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明确与原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事项,并就社会重点关注的税前费用扣除、涉外企业优惠、关联交易、等内容进行全面阐述。
      如何充分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解读,都是摆在企业面前急需要解决的难题。现将我所了解的知识对新旧企业所得税的不同进行了大致分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中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指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是指旧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指旧企业所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的规定。

       第一单元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所得税纳税扣除项目之差异比较
1、对于工资支出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对于福利费支出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第70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它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三)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的2%,14%,1.5%。计算扣除。

3、对于公益性捐赠支出规定
  —从旧法的3%变成了12%;
—公益性捐赠标准的判断基数从旧法的应纳税所得额变成了年度会计利润;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务税务总局1995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上述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对于广告费支出规定
—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旧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统一的15%的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它支出。”因此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单据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同时第四十一条对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了条件限制。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5、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
—业务招待费从旧法的在一定比例内扣除变成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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