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字[1987]363号 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7-09-21
摘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双增双节”运动深入开展,保证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在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中,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财商字[1987]363号       1987-9-2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一九八七年六月十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推动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发展,现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双增双节”运动深入开展,保证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在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中,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二、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家不再减税让利,企业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积极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从增加收入中多得好处,增强自我积累的能力。

  三、企业对国家承包的范围,是上交国家的所得税、调节税,不能包营业税和其他各税。

  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对盈利(包括微利)企业可以承包上交国家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也可以只承包调节税;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应按补贴定额或亏损总额进行承包,经营性亏损企业应结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限期扭亏为盈。

  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认真核定上缴任务。承包所得税、调节税的企业上缴任务基数不应低于一九八六年应上缴所得税、调节税的数额。每年承包上缴任务,都应在上年上缴任务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增长比例。增长比例一般应与销售额的增长幅度相适应,并考虑费用降低等因素。单独承包调节税的企业,应按一九八六年应上交的调节税额承包,一定几年不变。

  企业必须保证完成承包的上缴任务,对超承包任务多上缴的收入,承包所得税和调节税的企业,实行分档分成;单独承包调节税的企业全部返还。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要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承包的上缴任务。承包亏损指标的企业,减亏分成,超亏自补。

  六、确定承包任务时,对未归还的专项贷款余额,应核定分年度还款数额,用税前利润归还,还清后,相应调增承包任务。承包后新增的贷款,由企业用超承包任务分成收入和企业自有资金归还。

  七、承包任务确定后,除国家批准调整税种、税率时可调整上交任务外,其他因素一律不作调整。

  八、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承包;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承包的,必须将全部承包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承包都必须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

  九、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责任制,把承包的各项指标落实到商品部、柜组和个人,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凡本企业《经营商品目录》上有的商品必须经营,不得随意改变经营范围、减少经营品种。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按规定作价,严禁乱涨价和变相提价。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涨价或变相提价所得收入,要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十一、为切实防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发生短期行为,企业要认真做到:

  (一)严格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折旧和列支有关费用,正确核算盈亏。

  (二)加强进货管理,力求商品适销对路。对库存有问题商品,要积极处理,损失随销售随列入经营损益,不能挂帐。

  (三)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承包后多得的留利,用于生产发展部分不得低于75%,用于奖励和福利的部分,不得超过25%;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承包后多得的利润,应90%用于生产发展,10%用于职工福利。有关补贴、津贴、加班费等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

  (四)对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保证设备完好和固定资产增值。

  (五)要坚持在留利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后备基金的制度,保持一定的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能力。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企业库存有问题商品比例和资产增值数额等指标,写入承包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凡以不正当手段虚增利润,一律不准计提效益工资及超承包任务分成,凡库存有问题商品(包括挂帐损失)增加和资产增值数额达不到要求的,其损失和差额在承包者自有资金中扣补;对挤占留利中的发展生产资金,用于奖金和福利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十二、各地方、各部门不得向企业乱摊派或集资,以保护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积极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对乱摊派或集资有权抵制。

  十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企业仍须按税法规定纳所得税、调节税。企业超额完成承包任务应得的好处,由财政部门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同企业清算,拨给企业。任何部门都不得在缴纳所得税、调节税时直接抵扣或作收入退库处理。

  十四、各地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实行自费改革,但对财政收入分成比例低于50%的地区,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既是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有效办法,又是确定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严肃认真,要一户一户地测算、核定,成熟一批搞一批,不要一哄而起,以保证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十六、商办工业企业比照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

198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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