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在电子税务局启用逾期申报-简易程序处罚-不予处罚等“非接触式”办税功能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展“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基准》),全省税务机关(不含厦门)从2020年10月26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逾期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逾期申报)符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可在福建省电子税务局上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逾期申报 办理对象:全省正常、清算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之日起前溯360日内存在应申报而逾期未申报、已签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且符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 对符合上述逾期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逾期申报”时,系统给予“当前**属期税款逾期未申报。根据《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单位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每次(含不同税种)处1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每次(含不同税种)处50元的罚款。”或“当前**属期税款逾期未申报。根据《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提示,阅知后,即可选择需申报的税费种、征收品目等,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相应的税收滞纳金。 对不符合上述逾期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接受行政处罚。 二、简易程序处罚 上述纳税人对逾期未申报的税费种、征收品目全部申报后,系统按照纳税人逾期行为情形,依据《处罚裁量权基准》计算出应处罚金额,由系统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纳税人,相应所属期的罚款在逾期申报后次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微电子税务局送达纳税人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电子税务局缴款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清缴税款”;微电子税务局缴款路径“移动办税—办税—税费缴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纳税人逾期申报行为符合《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予行政行政处罚行为的,由系统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纳税人。 四、短信提醒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逾期申报后,其违法行为符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发送短信提醒,及时办理。 五、文书查询 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中查询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六、税费查询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缴款日期起止时间、征收项目等信息,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可查询相关税费款、罚款、滞纳金缴纳信息;或在微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补打”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缴(退)款日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也可查询相关税费款、罚款、滞纳金缴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不断扩展“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9912366;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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