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1]13号 2011-02-17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税函[2010]75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观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教育附加,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1年02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