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1995]31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车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2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和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车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1995]311号                 1995-06-23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
  3.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四、五、七条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亦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和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本市辖区内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代扣代缴单位不论是否发生扣缴事项,均须按月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简称“报告表”)。“报告表”中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如本单位纳税人均未达到纳税标准,应在“报告表”中的扣缴所得税额栏内填写“0”。“报告表”的申报方式可采取到税务机关申报或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

  二、[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13条关于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规定,我市拟采取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推广的办法。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一些高收入行业或单位进行试点,城近郊区可选择4~5户,远县可选择2~3户,建立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明细表式样及说明附后),明细表按月逐项填写清楚,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作为了解纳税人收入,核实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及纳税检查的依据之一。

  三、[条款废止]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证,仍暂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较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扣缴义务人汇总填开一份特种发票,但必须将纳税人扣缴税款清单附后作为纳税档案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条款废止]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本辖区内高收入的重点纳税人,如公司经理、厂长、承包承租者、演职人员以及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等,要依照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试行按月自行申报试点,试点范围:城近郊区可选100人左右,远县可选20人左右。通过试点摸索经验,探索申报的方式、方法及强化征管的措施,为在全市推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五、[条款废止]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可选用以下形式。

  (一)上门申报:即纳税人自行到取得应税所得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邮寄申报: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寄送申报资料,申报日期以邮出地邮戳日期为准。(关于邮寄申报具体程序待市局另行规定)

  (三)代理申报:即纳税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

  六、[条款废止]为了加强对承包、承租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发包给个人经营的,要严格监督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发包人应在签定协议后的三十日内将承包、承租的协议、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督促或通知承包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发包人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征管法》第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承包承租情况多样、复杂,征收形式可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七、[条款废止]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督促、监督财务部门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要首先追究领导者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八、[条款废止]对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京地税检[1995]258号关于《税收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罚。

  九、[条款废止]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代扣代缴单位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应主要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单位的办税人员及主管人员。为了推动代扣代缴工作,各区县局每年要对履行扣缴义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扣缴单位、办税人员及主动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条款废止]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本辖区内的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要做好税法知识的辅导培训、《代扣代缴通知书》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发放工作,并对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审查、核对、归档,以便于监控备查。

  十一、[条款废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做好扣缴义务人和部分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申报工作,区县分局的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稳妥推进、逐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

  十二、[条款废止]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暂行办法》和此通知精神,结合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十三、此通知自七月一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