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016-11-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房管部门)确实没有该房屋原值记载,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二、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税款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清算应纳税款,应按股票种类分别计算。同一种股票一个月内发生多次转让行为的,可汇总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项“关于受赠房屋再出售问题”、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清算应纳的税款,按股票种类分别计算,同一种股票一个月内发生多次转让行为的,汇总为一次计算”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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