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9-23 为营造全省公平统一的营商环境,减少征纳争议,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2021年10月23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公告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馈。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反馈意见邮箱:jiangmenshuiwu@jiangmen.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意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0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11项“销售不动产”下增加一行“其中: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1.5%。 二、个人转让二手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 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据了解,我省(不含深圳,下同)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地区之间均存在较大差异。核定征收率的差异导致相邻地区纳税人和不同地区有房产交易的纳税人,对此争议较大,带来征纳矛盾,不利于公平市场交易和优化资源配置。为营造全省公平统一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1.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修改《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的《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第11项“销售不动产”下增加一行“其中: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1.5%。 (二)明确个人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公告》明确对个人转让二手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告》继续适用《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2号公告)规定,对我市转让二手非住宅核定征收率明确为5%。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申报期)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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