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1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现将我市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4.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七)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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