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甘财税法[2017]31号 2017-04-07 税屋提示——依据甘财税法[2018]16号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认真研究,现将2017年度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均不予以认定;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均不予以认定。 二、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需主管税务机关盖章)(附件1); (二)申请报告;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七)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九)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需对认定条件逐项作出是否符合要求的详细说明)。 注∶以上资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本单位”字样;申请单位要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以认定或取消其免税资格。章程需民政部门盖章(省级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民政厅盖章)。 三、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以下五项收入,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申请单位应在5月10日前将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资料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递交到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超过规定时限的,当年不予认定免税资格。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单位资料时,应认真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并将申请单位逐户登记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附件2); 资料接收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月12日前,将申请单位资料分别报送省国税局所得税处、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在4月10日前将联系人及电话分别上报省国税、省地税所得税处。 六、以前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不再追溯,以后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将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再另行发文。 七、经市(州)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各市(州)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认定。 附件∶1-2汇总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登记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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