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129号 1999-08-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棉花取得的普通发票,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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