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7]224号 1997-10-10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维护税制的正常运行,保证税收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现将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的范围为1997年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重点为商业企业,村办、街办、校办工厂与福利工厂、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以外的销售额,按1997年1至11月份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来确定。 二、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7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或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有倒卖、虚开及索取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次对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三、对新办企业可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其经营一年期满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对新办企业需要在经营一年期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报经市局批准。 四、各基层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着手进行清理工作,要求于1998年1月底前清理完毕。各局在清理一般纳税人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如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实际操作中如还有其它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进行沟通解决,检查清理工作结束后请认真进行总结,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告、被清理企业统计表及通过检查清理所发现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方面的问题等详细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以便市局掌握全市该项通知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地进行补充和调整。 五、本次检查清理工作和今后新办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原大国税发[1995]80号文件废止。 附件: 1.《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略) 2.“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章印模式样及说明(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