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偷税案例解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案例1] 香格里拉饭店是中外合建大型国际高级宾馆,由日本大发建设株式会社总承包,总投资金额达110亿日元,大发公司与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同:合同总承包金额为1.2亿日元,包括全部工资和一切费用...

   [案例1]  香格里拉饭店是中外合建大型国际高级宾馆,由日本大发建设株式会社总承包,总投资金额达110亿日元,大发公司与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同:合同总承包金额为1.2亿日元,包括全部工资和一切费用、税金,加上一期工程和各项追加费用,合计为1.3838亿日元,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3321.12万元;加上其他劳
务合同,工程总承包金额合人民币3609.84万元,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目的,又分别将外商转包的工程又再转包给深圳金宝建筑公司和珠海阳艺建筑公司,并由深圳金宝公司和珠海阳艺公司两公司负责施工和安装,其合同金额为深圳金宝公司为1136.12万元,珠海阳艺公司为415万元.这样广东省西华建筑公司又虚设了一个100万工作量的中山方在公司从而又将总承包费上又多减去100万元,与此同时,珠海阳艺公司办税人对分包外商自营工程的纳税问题不明确,在计算承包来的工程中,少计算近50万的设备安装费,这样一来广东省西华建筑公司逃避税达100×3%=30(万元),深圳金宝公司,珠海参阳艺公司逃避税达50×3%=15(万元),共逃避税款45万元之多。

  [案例2]  深圳佳能建筑公司将自建房屋出租,获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此项为业务的收入按建筑业计缴营业税0.6万元(20万元×3%)。但是根据我国税法,该项出租业务收入应适用“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税,由此造成少计缴营业税0.4万元[20万元×(5%-3%)]。

  注意企业有无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即在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

  [案例3]  深圳佳能建筑公司取得设备租赁收入10万元,清洗费收入1万元。公司未将上述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而是直接以收入冲减“待摊费用”8万元,冲减“机械作业”2万元,冲减“工程施工”1万元,导致少计缴营业税0.53万元(10万元×5%+1万元×3%)。

  ③注意企业有无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该类问题以小型建筑企业为多。纳税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虽按要求核算(即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但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

  [案例4]  深圳裕园建筑安装企业为深圳雅田化工集团安装一个新的生产车间,同时由该企业提供相应的材料价款100万元,并从深圳雅田化工集团取得营业外收入(主要为劳务费用)20万元。该企业在上报产值的时候,也将设备价款100万元计入了安装工程产值,但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该企业仅以20万元的营业税申报缴纳营业税6000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该建筑安装企业应在劳务费用20万元加上设备价款100万元作为安装工程总值,即以20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缴营业税3.6万元(120×3%)。根据《征管法》规定,取得补交营业税金3万元(3.6万元-0.6万元),并加收一定的滞纳金。

  深圳裕园建筑安装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补提营业税税金:
  借: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

  ②上缴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30000

  ③上交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30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30000

  具体应交滞纳金的数额由以下计算公式确定:
  滞纳金=滞纳天数×2‰×欠税金额

  [案例5]  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房屋装饰、装修、建筑装演材料销售。1998年11月底经营收入2000万元,实现利润900万元,已缴纳营业税100万元。1998年12月23日,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1998年1月至11月份纳税情况进行稽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

  ①企业“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00万元。经查阅有关账册及凭证,确认该企业销售不动产虽采用预收款方式,但只按发票开出经营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②企业“开发成本”科目累计贷方发生额17万元,系向购房者收取的阳台铝合金门窗材料费,属价外收费。

  ③企业“财务费用”科目累计贷方发生额2.08万元,其中系将资金提供给对方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未计入收入。

  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企业应以预收款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由此可知,该企业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缴纳营业税额。”因此,该笔价外费用应补缴营业税0.85万元(17万元×5%)。

  ③依据国税发[1993]149号文,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贷款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40元(10800×5%)

  以上三项共计补缴营业税10.9040万元,并且依照《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3倍的罚款。

  该案件涉及的三个问题都是营业税中特殊的纳税问题,该企业之所以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客观上可能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分不清应税与免税的界限,主观上则可能是有关人员有意偷逃税款。

  深圳市立安房地产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①补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904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9040

  ②上缴税金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904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32712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43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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