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16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29
摘要:按照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纳税人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办法。一经选定,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工资列支形式。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63号   2000-04-29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工资扣除标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对属于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2000年度税前工资扣除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前工资列支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按照职工收入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和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纳税人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办法。一经选定,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工资列支形式。

  (一)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形式

  1、从事商业、房地产开发、中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不适用这种形式。

  2、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是以1999年按规定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和1999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基数,核定2000年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上年计税所得额递增5%作为2000年的考核指标;除专营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劳务服务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其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超过30%的,不得采用此形式。计算公式为:

  (1)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比例=核定1999年工资总额1999年营业收入×100%

  (2)2000年可计工资总额=2000年营业收入×核定挂钩比例

  (二)计税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挂钩形式

  这种形式适用于上年有盈利,且1999年度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的比例不超过60%的纳税人,具体是以1999年按规定允许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和1999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基数,核定2000年企业计税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的百分比,作为计算工资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1.工资总额与利润总额挂钩比例=核定1999年工资总额1999年利润总额×100%

  2.2000年可计工资总额=2000年毛利润总额1+核定挂钩比例×核定的挂钩比例

  毛利润总额是指成本费用中未列支工资总额时计算的利润总额(即:毛利总额=已提工资总额+利润总额)

  (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包括包干工资形式等,下同)

  国有企业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其工资所得税前扣除口径,应按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05号)规定执行。经市财政部门、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计算办法和工效挂钩清算方案,必须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备案,对超过规定时间仍未会知征收机关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四)定额计税工资形式

  未经批准或不采用上述工资列支形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办法。

  1、纳税人当年发生亏损,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800元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纳税人当年计税所得额(即计税利润,下同)3万元以下(含3万元),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900元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纳税人当年计税所得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1000元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纳税人当年计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工资总额按不高于月人平1100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上述基础上,纳税人全年人均计税所得额每满1000元,可增加扣除月人平50元(工业企业增设一档,全年每人均计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可增加扣除月人平25元)。对于亏损的纳税人,如果其2000年比上年减亏20%以上,可增加扣除月人平50元,即按月人平850元扣除。以上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均以纳税人税前列支工资后,计税所得额不得低于所规定的考核指标为原则。

  二、税前工资扣除的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在职人数包括合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且在本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用工,纳税人在年终清算计算月人平计税工资和平均在职人数时,均以此为统一计算口径。

  (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下列项目不列入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范围,但可按有关规定的渠道另列支出。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包括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

  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包括劳保用品支出、清凉饮料;

  4、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6、劳动部门规定的其他非工资性支出。

  (三)纳税人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可作为纳税人税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四)按税法规定,经批准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用于其它方面特定用途的税前利润,可视同计税所得额计算考核指标。

  (五)实行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利润总额挂钩的纳税人,在核定挂钩比例时,如上年按规定标准列支的人平工资总额低于本通知定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通知同档次定额计税工资核定挂钩比例和相应调整考核指标。同时,挂钩基数指标的核定以1999年经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核准的年度有关指标数作测算;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的,可暂按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财务会计报表数进行测算。

  (六)实行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即应纳税收入额作为计算有关指标的依据。

  (七)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总额,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额不得在税前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可比照事业单位执行。

  (八)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纳税人2000年度税前工资扣除办法仍按我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97号)执行。采用定额计税工资形式的,可相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同档次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再上浮20%计算,据实在税前扣除。

  (九)对专门从事研究开发软件著作权的纳税人,报经批准后,允许按实际工资发放数在税前扣除。

  (十)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规定标准内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对纳税人按规定计算并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应按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05号)和我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即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对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纳税人,须设置备查簿详细反映工资额的应提取数、实际发放数和结余工资额度使用情况;对未设置备查簿反映上年度工资提取、发放及结余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应予剔除计算。

  (十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实行工效挂钩形式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国有企业,应按工效挂钩办法规定扣减效益工资。对实行其他挂钩形式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纳税人,应相应扣减提取的工资额;但为照顾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一般扣减后的金额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80%;扣减工资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扣减工资总额=核定计税所得额-实际计税所得额实际可计工资总额=应计计税工资总额-应扣减工资总额

  (十二)纳税人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在税前列支工资。在纳税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不论纳税人自查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不得作为本年度计提工资总额的考核指标。

  (十三)不论纳税人采用何种工资列支形式,其向职工个人支付工资收入时,均应按照我局《关于逐步建立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制度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337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支付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情况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对企业少报或未报但已在税前扣除的部分,剔除计算。

  (十四)审批程序:凡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按本规定处理,并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备案;凡实行计税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利润总额挂钩及专门从事研究开发软件著作权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报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征收分局、主管稽查分局、纳税人各一份,对专门从事研究开发软件著作权的纳税人,还应同时附送营业执照和本单位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送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审批,审批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十五)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单位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工资列支问题,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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