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255号 2000-09-2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预提费用的扣除方法仍按粤地税发[1999]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的全部支出,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的项目外,在确定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纳税人发放给职工的清凉饮料费用和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含从住房周转金开支部分),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和支付给本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挂钩的提成都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三、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规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修理费支出,可由承租方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符合《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四、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每年结转扣除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2%) 五、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以整体名义发生的粮食白酒与其它项目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根据粮食类白酒销售收入所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附:国税发[2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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