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地税发[2001]118号 2001-05-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的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的方式解决。 二、[条款废止]国际货代企业,凭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用票单位不得自行扩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外贸经营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必须委托有国际货代经营的企业作为运输代理,必须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结算运输费用。 四、[条款废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从文到之日起,计算机填开软件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统一开发(设计),配售给国际货代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2001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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