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4]1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16
摘要:残疾人员必须是县以上民政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的;孤老人员只限于无子女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直接从事经营及劳动所得;烈属是指持有县以上有关部门制发的可证明其为烈属的正式文件的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的通知[部分废止]

宁地税发[2004]169号        2004-09-16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函[2007]2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取得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自2008年8月19日起,本法规中“残疾人员必须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的规定已不适用。故明确为:残疾人员是指持有各级残联管理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所得减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4]97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9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减免征范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及安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残疾人员必须是县以上民政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的;孤老人员只限于无子女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直接从事经营及劳动所得;烈属是指持有县以上有关部门制发的可证明其为烈属的正式文件的人员。

  二、减免征优惠内容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所得,从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其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参与兴办的合伙企业,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安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并与安置人员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其支付给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工资、薪金除全额在税前扣除外,再按其实际支付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工资、薪金另在税前加计扣除100%。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按上述规定减免税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