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运行业货运发票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2]75号 2002-06-21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金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有关运费抵扣问题的规定:“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计算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上述规定明确指出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金的货运发票应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非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按规定不予抵扣。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是包含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及中转杂费的一种发票,开具这类发票的企业实质上是一种货运代理企业,其本身一般没有运输能力,需要委托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单位来完成运输工作,因此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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