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交易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2]57号 2002-07-09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下同)有关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生技术交易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取得技术交易收入的单位,应向付款方开具《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三、有技术交易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应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四、个人或临时取得技术交易收入的单位,应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并交纳税款。 五、经省局批准自印的“哈尔滨市技术交易专业发票”在哈尔滨市范围内延续使用到2003年末,届时由哈尔滨市地税局负责缴销剩余发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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