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245号 1998-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731号)要求,为支持北京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BLTMISV3.0)正式运行。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我们对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北京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BLTMIsV3.0)的逐步推广运行,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要根据试运行工作的统一安排,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该套申报表的发放应用与试运行同步进行(未试行BLTMISV3.0版本的单位,仍暂使用原申报表)。 二、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统一。随着我市征管改革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特别是北京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BLTMIsV3.0)正式运行,做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基础信息的申报数据均通过计算机录入、提取、汇总、生成各种税源监控信息资料,因此,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要提高对申报表填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根据各自征管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以保证申报数据填报的质量。 三、对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企业,“税务机关审核栏”税务机关不再填写。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二、三可随年度申报表申报,季度可不做申报。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要加强对申报表的审核,消灭附表“白表”现象。 五、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营利单位,从事何行业、何种经济性质、何种申报方式及征收方式,均使用此套报表。 六、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1998年第一季度起开始使用(此文下发后开始试运行BLTMISV3.0版本的单位从试运行所属申报期使用新的申报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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