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59号 2001-12-3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一、专用发票的接收(入库)、发放(出库)、运输、库房管理、专用发票发售窗口的出库、代保管以及专用发票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专用发票计划、使用限额、版本、数量核定、发售(含代开窗口)、缴销、窗口代开、代管等相关工作由流转税部门负责管理。 二、各级流转税部门按规定上报专用发票计划时,应送同级征管部门备查;各级征管部门根据流转税部门制定上报的计划接收、发放专用发票。 三、各级征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专用发票盘存,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总局制定,省局印发)时,应送同级流转税部门;流转税部门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总局制定,省局印发)。 四、各级征管部门接受、发放专用发票,应按规定核对种类、数量,并分别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总局制定,省局印发),并据此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日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总局制定,省局印发)。 五、流转税部门发售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分户账”。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迅速落实。税政、征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杜绝一切隐患的发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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