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287号 2001-1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2016年0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同时,省局补充明确:为方便征管,对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原则上可单独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参照国税发[1996]206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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