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村办”医疗卫生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175号 2000-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农村”医疗卫生所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村办”医疗诊所(或卫生所)的经济性质应以卫生所的实际资金来源划分其性质。村民委员会如投入资金、设备场所的,应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诊所(卫生所)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税或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的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设备均为个人自筹的,并且经济上与村委会无任何关联的,应比照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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