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23号 1998-02-11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156号)精神贯彻执行,即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经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国税发[1997]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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